吴亮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

有没有关于广告法第13条的司法解释,是哪个法律进行解释的

发布时间:2026-03-0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广告法第13条”的适用,即使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仍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点,以下为您举例说明:1.行政处罚风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某品牌在其产品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通过虚假数据或片面描述,宣称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低劣”、“效果差”,这种行为即构成贬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2.民事赔偿风险:被贬低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以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若A公司的广告明确贬低了B公司的产品,导致B公司产品销量显著下降、声誉受损,B公司有权向A公司索赔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在探讨“广告法第13条”的适用时,即使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对该条的处理,以下为您解释说明:1.真实、客观的比较广告:如果广告中对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是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数据,且比较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公允性,没有刻意突出或夸大一方的优势而贬低另一方,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例如,某第三方测评机构发布的对比报告,基于公开的、可验证的参数对同类产品进行客观比较,此类内容若作为广告发布,只要不带有主观贬低意图,通常不视为违法。这种情形下,客观比较不构成“贬低”,从而不适用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2.合理的商业评论与批评:正常的商业评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评价,即使带有一定的负面意见,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捏造事实、诽谤或诋毁的目的,一般不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贬低”。例如,消费者在购买某产品后,在网络平台发布真实的使用体验,指出产品的不足之处,这种行为是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表现,而非广告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贬低”行为。这种情形下,合法的评论行为不受第十三条的规制。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在处理“广告法第13条”相关问题时,即使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也应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以下为您指出:1.误以为没有司法解释就等于没有约束:虽然没有针对《广告法》第十三条的专门司法解释,但该法条本身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违反该条规定仍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因为没有司法解释就忽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认为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2.对“贬低”的理解过于狭隘:有些主体可能认为只有直接、明显的恶意攻击才属于“贬低”,而忽视了那些通过暗示、对比等隐蔽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行为。《广告法》第十三条禁止的“贬低”包括任何可能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造成负面评价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如果您对自己的广告内容是否构成“贬低”存在困惑,或者已经因相关问题面临质疑,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针对您提出的“有没有关于广告法第13条的司法解释,是哪个法律进行解释的”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广告法》第十三条的司法解释。以下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说明: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广告法》第十三条的司法解释。1.如果仅从严格的“司法解释”定义(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来看,在公开的权威渠道中,暂时无法检索到专门针对《广告法》第十三条的司法解释文件。2.若存在对《广告法》第十三条具体应用问题的理解或执法标准的需要,通常是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行政解释、指导意见或案例指导等方式进行细化和明确。

上一篇:买家退款但货没退回,我该怎么处理?

下一篇:暂无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