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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包括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吗?

发布时间:2025-12-0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劳动者在处理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时,常出现以下错误操作:
1. 超过仲裁时效申请:部分劳动者明知单位未缴社保,却拖延至离职多年后才申请仲裁,导致超过1年时效,仲裁请求被驳回;
2. 证据不足盲目申请:仅口头主张单位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3. 混淆受理部门:误将社保补缴申请直接提交法院,未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导致法院不予立案。
若您担心自己存在类似错误操作,可向我们律师咨询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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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请求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明确,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该条款明确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补缴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争议的核心类型之一,自然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畴。结合实际情况,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补缴请求,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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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受理可能受以下特殊情况影响:
1. 用人单位已注销或破产:若用人单位已注销,其主体资格消灭,劳动仲裁可能无法受理补缴申请,劳动者需转向社保部门投诉;
2.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若劳动者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不过仲裁委可能会考量该情节,影响补缴金额的认定;
3. 社保补缴超过法定追溯期:部分地区规定社保补缴的追溯期为2年(如深圳),超过该期限的补缴请求,劳动仲裁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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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申请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 时效风险:例如,劳动者2020年入职,2023年离职时发现单位未缴2020-2021年社保,2024年才申请仲裁,此时已超过1年时效,仲裁委员会可能驳回申请;
2. 证据链断裂风险:例如,劳动者仅持有工作证,但无工资记录或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导致补缴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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