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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11-2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效力,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该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项目所在地通常与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相关,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一般合同纠纷中,若双方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约定有效(可排除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若违反,则约定无效,仍按第二十二条或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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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 1. **仅口头约定**: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口头约定有效,未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但法律要求管辖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法作为管辖依据,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2. **项目所在地不明确**:合同仅笼统写“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未明确具体地址或地址存在歧义(如项目跨区域)。法院可能因无法确定管辖地而认定约定无效,仍按法定管辖处理。 3. **忽视专属管辖**: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若当事人明知项目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仍强行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可能导致诉讼程序延误。 若存在上述错误或不确定如何纠正,欢迎咨询我为您解答,避免管辖争议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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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效力时,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 **同时约定仲裁条款**:若合同既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又约定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此时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通常无效,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 2. **跨区域项目未明确地点**:跨多个行政区域的工程,合同仅笼统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未明确具体区域。法院可能因管辖地不明确认定约定无效,案件将按法定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处理,增加管辖复杂性。 3. **标的额超级别管辖范围**:即使明确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若案件标的额超过该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如基层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案件,而涉案标的额1000万元),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无效,案件需由中级法院管辖,项目所在地基层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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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举例如下: 1. **违反专属管辖**: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区法院管辖,但工程位于B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时约定无效,甲公司向A区法院起诉可能被驳回或移送,增加时间和成本。 2. **项目所在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C市、标的物所在地D市,双方却约定虚构的E市法院管辖。因E市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约定无效,最终需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可能导致当事人赴较远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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